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签定2017年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签定2017年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广科知发〔2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下列企事业单位作好在网上填写,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12月15日并把纸质材料交苍溪县教科局科技股。错过时机,责任自行承担。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申报单位 | 归口单位 |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 |||
新品种红肉猕猴桃“红昇”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 |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 广元市猕猴桃研究所 | 苍溪县 |
蓝莓生态种植技术集成示范与产业化 | 科技扶贫 | 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 | 苍溪县 |
万亩小麦川麦104新品种技术集成 | 科技扶贫 | 苍溪县益康粮油专业合作社 | 苍溪县 |
一种用于猕猴桃分选的自清式生产线 (ZL201620978148.7、ZL 201620977902.5、ZL201620966044.4)专利组合实施与转化项目 | 专利实施与促进 | 广元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苍溪县 |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创新人才项目 | |||
苍溪县创业孵化园 | 科技创新平台 | 苍溪县创业孵化园 | 苍溪县 |
广元市秦巴山区特色果蔬真空冷冻干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 科技创新平台 | 四川食为天农业有限公司 | 苍溪县 |
联系人:杨仕其 冯泽波
联系电话: 5227110 5756677
附件: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签定2017年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4日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签定2017年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
广科知发〔2017〕70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广财教〔2017〕120号)精神,2017年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已经下达并开始实施,为切实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决定开展2017年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的任务合同书签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与范围
依据:
(一)《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科发〔2010〕5号)
(二)《广元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广财教〔2012〕1号
(三)《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办函89号)
范围:
2017年下达的第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须按相关规定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甲方)在规定时限内签定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归口单位(丙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的签定,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根据《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填写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力求做到目标明确,研究方向合理,考核内容及指标具体,实施方案及计划进度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操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登录广元市科技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gykjj.tccxfw.com/),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文本在线填报、校对、修改等。
(二)上报纸质合同文本。网上填报完成并通过审核后,生成纸质文本,打印一式四份,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归口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各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再分至各归口科室。
四、责任分工
(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各归口科室负责对归口项目任务合同书技术内容进行在线指导修改、审核和确认。并完成归口项目纸质合同文本的签定和存档。
(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负责对项目任务合同书财务内容进行在线审核和确认。
(三)各归口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并完成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时限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时限:2017年12月30日
(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核时限:2017年12月31日
(三)各归口科技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时限:2018年1月5日
六、其他
(一)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属后补助支持,不填报任务书。
(二)我市拟于12月中旬举办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培训,请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三)业务咨询及联系人
1.技术咨询
工业领域罗宁3266844
农村与社发、科技扶贫领域杜阳3269840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李芳3262330
专利实施与促进梁麟3381083
软科学研究谢北锋3263090
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张进3267807
2.财务咨询
张娟3269720
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人
苍溪:杨仕其 522711013183555188
剑阁:王莜强 660122113981283813
旺苍:杨晓斌 431933615282079806
青川:张天荣 605000413981205260
利州:周雷 557970913908128177
昭化:朱鹏 13350498218
朝天:仇祺赋 862255915283906700
经开区:李继军13541828800
附件:1.2017年第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说明及各科目支出编报具体要求
2.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4日
2017年第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说明及
各科目支出编报具体要求
一、预算编报说明的要求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相关部门已具备或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预算编制说明的重点,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分单位进行说明:一是说明项目相关研究开发的前期投入情况和已经形成的相关基础条件。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场地(实验示范基地、实验室)情况、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装置、软件、数据库情况、具备的测试化验加工的基础条件、人员团队保障情况等。二是这些相关基础条件对项目研究的支撑作用,仪器设备、装置、软件、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试验、检测、加工等研究任务的支撑作用。三是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二)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支撑条件,详细说明本项目承担的主要研究任务,明确列示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具体且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有合作单位的应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合作承担单位各自的任务具体分解情况及相应的经费安排情况进行描述。
本部分是项目预算编制的重点,主要是对项目研究任务的分解情况以及各部分经费需求的对应情况进行说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其任务、经费预算分单位反映。编制过程中一是分别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研究任务进行说明;二是对经费预算安排进行说明;三是项目的研究任务分解需与项目计划任务相关内容匹配。
二、各科目支出编报具体要求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设备费预算应注意:
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
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3.试制设备费是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课题)检测、实验、验证或示范等研究任务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试制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
4.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
5.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应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6.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7、专项经费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专项经费不支持与本项目无相关性的专用、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产设备的购买。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1.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
4.财政专项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4.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6.应由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应注意:
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
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
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应注意:
1.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对预算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说明,更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2.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四川省关于会议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预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四川省关于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
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在编报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
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3.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列入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编列。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应注意:
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如项目主要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不应将项目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5.财政专项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编制劳务费预算应注意: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2.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
3.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研究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4.编列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重点说明。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6.编列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测算说明。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以及为项目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7.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本单位统一的薪酬体系规定,不得重复发放。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注意:
1.咨询专家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为项目研发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2.专家咨询费应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
咨询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列。
3.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4.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不应在本科目中编列。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其他支出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费用必须详细说明与任务合同书中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并详细列示预算依据。
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时应该注意:
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编列,应详细说明该支出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对于列支的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
2.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3.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管理费累计不得突破核定总额。
三、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情况,需对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导致单位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如不存在,填写无。如存在,需对利益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披露。如:承担单位之间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两个子公司关系的;两家承担单位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或项目负责人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承担单位股权等。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委办函〔89〕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扎实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建立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法人责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坚持改革落实落地。严格制度建设,加强工作督查,促进各项改革不断完善、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二、改革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实行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对上年未完成且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实施预拨,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财政。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用于项目成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六)健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八)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营造更好科研环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确认,按照有关程序停拨或收回经费。
(九)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管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进一步完善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我市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
(十二)加强对制度及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市审计局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
(十三)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处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执行本实施意见。
此前有关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等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