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开区科技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意见》(广委〔2015〕7 号)要求,研究制定《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银监分局
2017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是:
1.在广元市境内注册的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或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5.有半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6.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7.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有一名以上科技人员,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 3%以上。
第五条 广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 3 大类,其细类为其主营业务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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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12.服务业支撑技术
13.相关领域新技术
第六条 符合以下第(1)-(4)项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和相关概念解释
第七条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3.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 2 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第九条 专有技术译自于英文中的“Know—How”,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第十条 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 )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国家(省、市)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十二条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六名。
第十三条 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
第十四条 相关领域新技术,如:“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评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
1.初创期:年销售额在 300 万元以下(3 年以内);
2.成长期:年销售额在 300 -1000 万元内(3-10 年);
3.壮大期:年销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上(10 年以上)。
第十六条 经认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申请市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科技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