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号文件
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17年1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发挥了积极效的作用。同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其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将文件第二部分“(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修改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
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劳务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