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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农业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28 浏览量:2995

 为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农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充分激发科技人员活力,推进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农业和涉农科研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保留人事关系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改革,增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活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支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工作目标

(一)激励100名以上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100名以上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服务部门及其科技人员,以成果作价入股,带薪离岗创业或兼职兼薪等多种形式积极投身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充分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二)创建100个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园。围绕猕猴桃百亿产业、生态养殖、苍溪梨、林产业、中药材(罗汉果)等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挥人才、技术、信息优势,领办、创办、合办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园100个以上。

(三)创办领办100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服务部门及其科技人员,围绕种子种苗、设施农业、规模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农药、新型肥料、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专业领域,以技术成果、资金入股企业,或以咨询服务、经营管理等方式,领办、参与和指导100个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合组织。

(四)带动10000户农户脱贫致富。通过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发展现代农业,带动10000户农户、30000农民脱贫致富。

(五)探索一条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路子。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优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并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探索建立事业导向、利益驱动并重的人才激励新机制,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模式。

三、参与对象

(一)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农业科技人员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校大学生、硕博士研究生)。

(二)县内农业、林业、水务、农机、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参与的科技人员(含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四、实施区域

苍溪县行政区域内。

五、参与形式和内容

(一)参与形式

成果作价入股,带薪离岗创业或兼职兼薪。

(二)参与内容

1.开展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偿转让,创办农业园区(基地),组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承包)等活动。

2.可独立兼并、合资或合作(技术成果入股)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产业示范基地,也可承包和租赁土地参与园艺、良种繁育、农副产品加工等科技型企业和经营实体。

六、激励措施

(一)县财政每年设立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对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创新创业进行资金扶持与奖励

(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县财政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如遇原单位机构人事改革,按在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三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安排工作岗位,自愿与原单位脱离组织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以批准。

(三)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县内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县内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且正常参加单位年度考核,享受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兼职取酬收入不计入事业绩效控制。

(四)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五)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六)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科技人员兼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

(七)允许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科研单位各种平台、资源,提供科研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有偿服务。对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优惠支持。

(八)农业科技人员在我县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育、引进、示范、推广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和向国家、省推荐,同时给予基础设施、产业等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县外农业科技人员和团队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独资或合作来苍溪创办的农业科技经济实体,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实施国家或省级项目,并享受苍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九)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本县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或创业情况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挂钩。由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成绩突出的农业科技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比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安排外出学习培训,推荐参加省、市、县拔尖人才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晋升,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七、管理办法

(一)审批程序

1.本县农业科技人员向本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县人社局或县委组织部备案。

2.县外农业科技人员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备案。

    (二)绩效管理

    1.科技人员每年年终要向本单位如实提交述职报告和科技推广服务、创办实体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2.科技人员的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党委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带薪离岗、兼职取酬科技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苍溪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确定的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创办的经济实体进行跟踪督查、成果评价、年终进行考核验收。

3.对批准到基层创新创业或开展科技服务,但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到基层一线进行技术推广、不承担任何试验项目的科技人员应立即返岗,否则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苍溪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委,由县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常委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能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负责试点方案制定,提出试点政策建议,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估、个人评优选先等政策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农机局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县人社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涉农主管部门在人事人才、社会保险等方面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协调破除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束缚和体制障碍。

(二)搭建服务平台。涉农部门要加大与农业科研院所的合

作力度,组织本县科技人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依托现代农业园区,整合涉农项目,使之成为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主战场;积极帮助协调农业科技人员与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组织开展结对服务合作事宜,为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服务和创业牵线搭桥,提供便利条件。

(三)注重宣传引导。涉农部门每年要在全县推出一批农业

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的典型,广泛宣传农业科技人员扎根农村、奉献“三农”的先进事迹,切实增强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为农服务创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服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加大培训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专题培训、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理论研讨等活动,多角度、多层次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

(五)严格考核管理。开展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关责任。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创新创业情况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挂钩。县外科技人员、在校大学生到我县开展创新创业等活动,接受我县日常制度管理。

 

 

 

 

 

 

 

 

 

 

 

 

 

 

 

 

苍溪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农业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一线创新创业,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改组办〔2016〕8号)和《苍溪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人员,包括:

(一)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农业科技人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以上学历者(在校大学生、研博士研究生);

(二)县内农业、林业、水务、农机、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参与的科技人员(含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包括:

(一)通过个人专利、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转让,开展有偿服务(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承包)等方式,创办农业园区(基地)、组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二)通过独立兼并、合资或合作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三)承包或租赁土地参与园艺、良种繁育、农副产品加工等科技型企业或经营实体。

第四条 参与方式:成果作价入股,带薪离岗创业或兼职兼薪。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资金扶持

(一)县财政每年设立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

(二)科技人员或团队参与创办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等农业科技经济实体,一年内经济实体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助4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助7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产品研发的农业科技人员或团队,其实施项目年新增产值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贴有偿服务费5万元;年新增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有偿服务费10万元。

(四)对毕业5年内,创业从事公益性规模种养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大学生,经考察评估由县财政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项目支持

(一)农业科技人员在本县内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上级推荐,同时给予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

(二)农业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办、创办、联办农业科技型企业,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三)县外农业科技人员或团队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独资或合作在苍溪创办的农业科技经济实体,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享受苍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税收和信贷支持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人员在苍溪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其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则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农业科技人员兴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续经营3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的,财政可按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总额,给予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贴息。

(三)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保证金,为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农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抵押贷款,加大对农业科技人员投资现代农业的信贷投放。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层次标准,享受安家补助。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享受安家补助费用15万元;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享受安家补助费用8万元。其配偶、子女户口可在苍溪落户,享受本地公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创业之星”奖。由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在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创新创业科技人员中评选不超过10名“创业之星”,每名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重大贡献奖

(一)对在苍溪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专家团队,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既获国家级奖又获省部级奖的,按国家级奖励。

(二)对在苍溪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领衔专家,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10万元。

(三)农业科技人员兴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按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业科技人员兴办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合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业科技人员兴办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科技型企业奖

(一)对引进科技型企业入驻苍溪的科技人员,企业年缴纳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或安排科技人员10人至20人(不包括工人),奖励1万元;企业年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或安排科技人员20人以上(不包括工人),奖励2万元。

(二)对引进近三年获得科学技术奖企业的科技人员,企业在苍溪投资建厂且运用获奖技术成果进行生产,按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有偿转让在县内转化推广后取得净收益,县财政按当年股份分红所得净收益的5%一次性奖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本县农业科技人员向本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县人社局或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县外农业科技人员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督查、成果评价、年终考评验收。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及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

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农机局。

责任分工:

(一)县委农工委、县教科局:负责试点方案制定,产业发展方案的评审、验收及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农业科技人员“创业之星”评选建议、专家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鉴定。

(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协调破除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碰撞和束缚,对引进人才参与创新创业的考核管理。

(三)县人社局:负责协调离岗科技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计算、薪级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协调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四)县财政局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和奖励资金筹集、拨付,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农机局:负责对本部门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组织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负责创新创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

(一)本县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

1.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管理。三年内保留原单位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评定职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原单位同职务人员当年分配的平均数额兑现;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一样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它经济待遇不得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原单位同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自愿与原单位脱离组织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以批准。确需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安排工作岗位。如遇原单位机构人事改革,按在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三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安排工作岗位;自愿与原单位脱离组织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以批准。

2.兼职兼薪创业人员管理。创新创业期间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常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单位可不纳入考勤,享受单位一切福利待遇。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苍溪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在苍溪创新创业、成果入股、兼职取酬、离岗成果转化等活动,须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在外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住房、回单位后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事宜,接受苍溪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等。对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处置权。

(三)在校大学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苍溪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

创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苍溪可出具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创新创业成绩优异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在苍溪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兼职兼薪人员没有充分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没有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以单位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

(四)责令返岗,到期不执行的。

(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与农业科技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

(一)对科技成果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特长作价入股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可按股权效益提取报酬。

(二)兼职兼薪或离岗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归个人所有。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人员来苍溪从事创新创业、成果入股、兼职取酬、离岗成果转化等活动,享受股份分红或薪资,所取得的报酬归科技人员个人所有,不受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受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身份限制。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应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约定在外创新创业安全、违纪违规等责任。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核

(一)前期督查。在项目实施初期,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批准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按其提交的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农业科技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中期评估。项目批准实施一年后,由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政府扶持政策拨款的主要依据。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拨付相应类别扶持资金总额的60%,年终考评可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通过的视情况暂缓拨付或中止项目的实施,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项目验收与成果评价。三年期满,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员考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创新创业情况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挂钩。县外科技人员、在校大学生到我县开展创新创业等活动,接受我县日常管理。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报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考评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人员,在原单位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安排外出学习培训,推荐参加省、市、县拔尖人才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晋升,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二)考评为不合格的,在原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取消考核年度一切优惠扶持政策和评选选优资格。给予其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后重新考评为合格的,可享受次年优惠扶持政策和评选选优资格,考评仍不合格,责令其返岗。

(三)对批准到基层创新创业但连续3个月既不进行技术推广、也不承担任何试验示范项目的科技人员,责令其返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