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五条措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量:2372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7月24日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五条措施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发展。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首次成功申报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万元的申报补助。

二、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对首次成功创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复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复审补助。

三、切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和平台建设。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国、省、市自主创新平台,除享受国、省政策补助外,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活动,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的国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推荐。

四、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全面提升所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对形成的专利给予专利申请资金优先资助,对评价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专项补助。对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产业化,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立项支持。

五、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切实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密切与税务部门的协调联系,开通应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查备案绿色通道。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