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苍溪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288


苍溪县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苍科领办〔20224

 

关于印发《苍溪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苍溪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21129        

 

 

苍溪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乡村振兴、全面小康双重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苍溪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科技特派员工作等。

第三条 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工作实施主体,按照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提出选派需求,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派出单位负责搞好宣传动员,积极推荐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便利和人力、资金支持。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协议管理制度。科技行政主管单位、接收单位、科技特派员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考核目标、成果所有权归属及处置等,并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项或取得的重大成果。科技特派员按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单位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

第七条 适时检查制度。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适时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经费投入与使用、组织管理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选派经费以当年选派协议签订额为准,目标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报账领取。创新型科技特派员不提供选派经费。

第九条 选派经费用途及开支范围包括开展科技帮扶服务活动的个人服务费、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费、材料费、差旅费、租车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在年终考核合格后,按财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领取选派经费。

第十一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对选派经费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科技特派员服务时间为1年,以正式聘任文件日期为准。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对照三方协议议定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接收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单位的工作实绩、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提出评议意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三方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完成协议内容、帮扶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可考核为优秀;完成协议内容的,考核为合格;对工作态度不积极、未完成协议内容、不能提供考核需要的佐证资料,所帮扶对象当年面临非不可抗拒原因而严重减收或破产的,考核为不合格;工作有调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考核的,不参与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六条 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优先作为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作为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不参与考核的,取消下一轮选派资格。

第十七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地开展绩效考核并提出考核结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苍溪县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129日印发